109年度重訴字第681號
原 告 展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精誠軟體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隆奮 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0弄0號0樓之0
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00樓
主 文
理 由
一、
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
二、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6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倘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
上開裁定於109年10月14日送達,
惟至今仍未繳納各情,有送達證書、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得憑,故其訴不合程式,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