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重訴字第706號
上 訴 人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難逢廬股份有限公司、善若
水股份有限公司、葉俐彤(原名葉之麟)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
惟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79 萬5,66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3,76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併依
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
期間內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