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7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存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重訴字第709號
原      告  沂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邵明斌 


訴訟代理人  王和屏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智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邱偉恆 
訴訟代理人  吳尚昆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葉思慧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黃建勛 
訴訟代理人  陳憶晴 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10分,在本院第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有下列事證尚待確認、調查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命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10分於本院第23法庭再行言詞辯論。
三、請被告智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就下列事項,儘速於文到10日內向本院提出相關證據資料或說明:
 ⒈提出所稱自98年起已陸續償還被告台鳳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台鳳公司)新台幣(下同)6,118萬5,715元之證明。
 ⒉提出所稱已開立15張到期日均為98年8月17日之分期還款支票予台鳳公司之相關支票明細,及陳明是否已兌現。
 ⒊何以於另案(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372號)審理時,否認上開15張票據係其與台鳳公司間開立?  
 ⒋陳報所稱被證1所示4張支票開立日期,及是否有相關之對帳資料可資證明。 
 ⒌提出向訴外人陳明祥購買7,700萬5,022元債權所附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6月18日士儀八十九執莊一三二九0字第24915號債權憑證,及陳明如何處理抵押品台鳳公司股票89萬4,876股?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,裁定如主文。 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18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四庭    法 官 陳靜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18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林昀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