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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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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7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5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重訴字第742號
原      告  臺灣製鋼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甘建福 
訴訟代理人  高毓謙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張永浪 

訴訟代理人  陳守煌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吳語蓁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康泰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 
人          連康鈞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
    理  由
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有事證尚待確認、調查,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,命再開言詞辯論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,裁定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24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八庭    法 官 王秀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5   月  24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何明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