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重訴字第756號
上 訴 人 正隆天第大廈管理委員會
上 一 人
林光洋
共 同
楊雅馨律師
參 加 人 葉庭豪即元泰診所
上列
當事人間因109年度重訴字第756號請求確認區分
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,
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價額,依上訴人之
上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原判決第一項「確認正隆天第大廈
區分所有權人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四日區分所有權人大會『議案一』增訂規約第二條第三款第十二目至第十四目、第三條第五款、第四條第八款」應予廢棄,
乃屬於財產權訴訟,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;
惟本件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利益於客觀上不能確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,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,據之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6,00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;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