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重訴字第789號
原 告 騰峰貴金屬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涂誠文
共 同
上列原告與
被告王璟澄、劉馥增、林東賢及郝廣民間
侵權行為損
害賠償事件,原告於本院刑事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,經本院刑事
庭依
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,依同條第2 項
規定,固應免納
裁判費;然原告於移送本院
民事庭後,擴張其應
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部分,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。
經查,原告於民
國 108年4月3日於本院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強盜案件刑事訴
訟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,聲明請求被告應
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
)28,000,000元(附民卷第 5頁)。
嗣於本院審理中擴張應受判
決事項聲明,而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32,468,235元(本院卷第62
頁)。核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所為訴之擴張,
揆諸首揭說明,有
繳納裁判費之義務。從而,原告擴張請求 4,468,235元(計算式
:32,468,235元-28,000,000元=4,468,235元),
上開訴訟標的金額為4,468,23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5,253元。茲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補繳,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