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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7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重訴字第790號
原      告 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王雪紅 
被      告  華創車電技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蔡文榮 
訴訟代理人  羅名威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陳彥蓁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林宛菱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,原告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貳拾參萬肆仟柒佰陸拾元應予返還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90號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,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660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6,340元,原告繳納230萬1,100元,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,原告請求返還溢收裁判費223萬4,760元(0000000-00000)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 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12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八庭  法  官  鄧晴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12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林鈞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