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重訴字第790號
原 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華創車電技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
陳彥蓁律師
林宛菱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,原告
聲請返還溢繳
裁判費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溢繳之
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貳拾參萬肆仟柒佰陸拾元應予返還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聲請並得
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90號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,經核
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660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6,340元,
惟原告繳納230萬1,100元,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
可稽,原告請求返還溢收裁判費223萬4,760元(0000000-00000)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