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重訴字第864號
原 告 巫國想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
被告中興都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、潘慧貞等間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64號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,112,958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107,23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核定訴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