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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8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重訴字第867號
反訴原告即
被      告  張勝鈞 
訴訟代理人  徐志明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蔡崧翰律師
反訴被告即
原      告  和朋資本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許明廉 

訴訟代理人  李逸文律師
複代理人    許坤皇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反訴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147,432元,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5日當庭裁定命其於109年9月25日前補正,有本院109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(本院卷第44頁)。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另有本院109年10月14日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乙件可考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,均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14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二庭    法 官  林修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14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賴靖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