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重訴字第868號
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江淑芬
謝轉智
林銘宏
被 告 台灣諾基亞通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艾華卡(Alessandro Vacca)
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
黃南星律師
被 告 奕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崇仁(TAN CHONG GIN)
訴訟代理人 郭錦茂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應收帳款
債權存在事件,業經
辯論終結,茲查
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,
爰命
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25日下午2時20分,在本院第21法庭行
言詞辯論。
被告台灣諾基亞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4日內提出被證1之Appendix A、被證2之Appendix 1-4,及被證1、2、3、4、14及
上開文件之中文譯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