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重訴字第892號
上 訴 人 嘉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上訴人因與被
上訴人吉勝布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1日判決提起上訴,本訴部分之
訴訟標的價額定為新臺幣(下同)12,552,772元,
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,
按價額最高之先位聲明定為17,327,181元,故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29,879,953元,應徵第2審
裁判費412,416元;另上訴人提起反訴應按訴訟標的價額17,327,181元徵收第1審裁判費164,504元,扣除已繳124,728元,尚應補繳第1審裁判費39,776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第1審裁判費39,776元、第2審裁判費412,416元,逾期即
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併應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
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玲玉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