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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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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8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重訴字第892號
上  訴  人  嘉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黃炳欽 

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吉勝布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1日判決提起上訴,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定為新臺幣(下同)12,552,772元,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,價額最高之先位聲明定為17,327,181元,故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29,879,953元,應徵第2審裁判費412,416元;另上訴人提起反訴應按訴訟標的價額17,327,181元徵收第1審裁判費164,504元,扣除已繳124,728元,尚應補繳第1審裁判費39,776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第1審裁判費39,776元、第2審裁判費412,416元,逾期即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併應補正。
中    華    民    國    111   年    9     月    12   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九庭  法  官  林玲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
中    華    民    國    111   年    9     月    12   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張婕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