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重訴字第928號
原 告 嚴淑萍
嚴淑菁
嚴國賓
嚴淑妮
共 同
被 告 嚴卿旭
嚴淑君
蘭記股份有限公司
兼
共 同
鄭凱威律師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
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撤銷之,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787號案件
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,因該案爭訟程序尚未確定,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,於111年2月16日裁定命在
上開民事訴訟程序確定前,停止
本件訴訟程序。茲查明上開民事訴訟事件業已判決確定,有最高法院111年度
台上字第798號裁定在卷
可稽。是另案已終結確定,原告亦具狀聲請本院撤銷原裁定並
續行訴訟程序,
本案即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,
爰將原裁定撤銷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