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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9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重訴字第939號
上  訴  人
即  被  告  王帝勝 
被  上訴
即  原  告  鼎睿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張宜羚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上訴駁回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10年5月10日寄存送達,經1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證,其上訴自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6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七庭    法 官 郭思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6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程美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