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重訴字第9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吳文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即
被告群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4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,506萬633元【計算式:新臺幣2,221萬4,154元+新臺幣3,284萬6,479元=新臺幣5,506萬633元,註:原告請求給付人民幣502萬4,690元部分,以起訴時即民國108年9月23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(1:4.421)計算,折算新臺幣為2,221萬4,154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74萬4,92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
法 官 洪文慧
法 官 趙德韻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