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8年度重訴字第505號
109年度重訴字第949號
被 上 訴人 林仲安
上列上訴人元容貿易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敦煌大廈管理委員會、林仲安間請求返還車位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24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05號(本訴訟)、109年度重訴字第949號(主參加訴訟)第一審判決,就不利己部分提起上訴,聲明請求廢棄改判,
惟未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占用面積及起訴時之公告地價應核定為438萬7303元(計算式:61㎡×7萬1923元=438萬7303元)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萬6691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