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除字第1002號
聲 請 人 小綿羊寢飾有限公司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理 由
一、
按申報權利之
公示催告,以得依
背書轉讓之證券或
法律有規定者為限;公示催告,對於不申報權利人,生失權之效果,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定有明文。又所謂
公示催告程序,係指法院依聲請以公示方法,催告不明之
利害關係人,於一定
期間內申報權利,如不申報,使生
失權效果之特別程序;所謂不明之利害關係人,指聲請人所主張之權利有利害關係之人,而不明其究為何人或不明其姓名,甚至其人之有無亦屬不明者而言,如
當事人就有爭執之權利,知有特定之
相對人者,
祇得以其為
被告,對之提起確定私權之民事訴訟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被竊,並遭人持向銀行提示付款,經銀行通知後方知悉支票遭竊,已辦理止付並報警,遂聲請公示催告,經法院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現因登報催告期滿,無人申報權利,
爰依法聲請除權判決等語。
三、
經查,依聲請人所述,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係遭人竊取並經提示付款,聲請人已透過金融機構確定執票人之身分,並無相對人不明之情形,且該支票目前仍在銀行,支票背面亦有提示人之姓名及帳號等記載,
揆諸前開說明,自與公示催告制度係以「聲請人不明利害關係人為何人」之要件不符,縱為公示催告程序,亦不生催告之效果,自不能依不合法之公示催告程序請求為除權判決,而應由聲請人就有爭執之權利,以該人為被告,對之提起確定私權之民事訴訟以為救濟。是聲請人以
上開事由提出
本件聲請,自與民事訴訟法第539條之規範意旨不符,聲請人聲請本件除權判決,
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