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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02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09年度除字第1022號
聲  請  人  坂根國際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游鵬飛 
訴訟代理人  張君玉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34號公示催告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9年7月28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2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八庭    法 官 江春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2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林鈞婷     
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109年度除字第1022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
 (新臺幣)
支票編號
1
絲路廣告有限公司
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三民分行
108年11月25日
417,354元
SMA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