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02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09年度除字第1027號
聲  請  人  福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廖秀梅 


代  理  人  徐大昕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支票)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3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9年6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九庭  法  官  戴嘉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石勝尹

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編號

發票人

付款人

發票日
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
001
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行
109年2月5日
41,500元
AM0000000
002
三普旅行社有限公司

日商三井住友銀行台北分行
109年2月13日
574,929元
AA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