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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07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09年度除字第1073號
聲  請  人  高技防水塗料事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簡茂倏 
代  理  人  簡鈺瑾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9年6月1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7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三庭    法 官 蘇嘉豐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7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曾東紅
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編號

發票人

付款人

發票日
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
001
永詮防水有限公司
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安分行
109年3月31日

266,438元
UC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