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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08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09年度除字第1089號
聲  請  人  津田國際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魏建璋 
代  理  人  雷淑荏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49號公示催告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9年9月4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5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八庭  法 官 鄧晴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5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林鈞婷 
         
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編號
1
卓明龍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長安分行
109年1月7日
85,634元
CY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