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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14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 
109年度除字第1149號

聲  請  人  第一美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陳賢哲 
代  理  人  沈禮人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10號公示催告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9年8月17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九庭  法 官  林玲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張婕妤  
附表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109年度除字第1149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編號
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汪亦祥
安泰商業銀行信義分行
108年1月31日
52,353元
AB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