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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16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09年度除字第1162號
聲  請  人  權陞通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詹文樹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07號公示催告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9年9月9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13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三庭    法 官 薛嘉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13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范國豪

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109年度除字第1162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編號
1
強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華南商業銀行中崙分行
109年4月30日
9,870元
QD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