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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16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09年度除字第1164號
聲  請  人  陳維明即長淮汽車修理廠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6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9年9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 5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三庭  法 官 李桂英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 5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郭書妤

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109年度除字第1164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編號
1
欣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錦秀
華南商業銀行世貿分行
108年7月31日
36,803元
PD0000000
2
集滿通運有限公司 林士程
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
108年7月31日
5,271元
CT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