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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18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09年度除字第1180號
聲  請  人  聖荷西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  翁家聲 
代  理  人  簡綾玲 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702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9 年9 月1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八庭  法 官 陳筠諼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施盈如
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1
墨賞興業有限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敦南分行
109年5月31日
45,877元
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