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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18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09年度除字第1181號
聲  請  人  張志凱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57號公示催告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9年9月15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 月  4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七庭    法 官 王秀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4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何明芝
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109年度除字第1181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編號
1
倫特股份有限公司
邱嘉琦
第一商業銀行信維分行
109年5月15日
14,040元
KA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