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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20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09年度除字第1208號
聲  請  人  泰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陳文周 
代  理  人  陳冠靜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附表所示證券,前經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662號公示催告
  案,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業於民國109年9月8日屆滿,尚
  無人申報權利,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
  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
  核閱屬實,故其聲請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    。 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8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八庭    法 官 陳琪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8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書記官 陳惠萍
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109年度除字第1208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編號
1
賀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正夫
華南商業銀行中山分行
109年4月30日
63,000元
JE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