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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24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09年度除字第1241號

聲  請  人  海揚廣告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駱華南
代  理  人  簡延丞

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  文
海揚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駱華南所簽發,發票日為民國一0九年五月一日,付款人為玉山商業銀行中山分行,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,票據號碼DA8752582號之支票壹紙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事    實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海揚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駱華南所簽發、發票日為民國一0九年五月一日、付款人為玉山商業銀行中山分行、面額新臺幣十萬元、票據號碼DA8752582號之支票一紙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九年度司催字第五八二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
    理    由
一、查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一0九年度司催字第五八二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一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 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3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四庭  法 官  洪文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3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顏子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