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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35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09年度除字第1357號
聲  請  人  政祥實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陳怡君 
代  理  人  陳裕林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63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於一定期日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,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因原末日即民國109年9月19日逢假日,故順延至同年9月21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,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3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一庭  法 官   林祐宸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3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  李云馨
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109年度除字第1357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編號
四九六創新時尚紡織事業有限公司
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
109年3月31日
10萬2,163元
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