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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48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09年度除字第1481號
聲  請  人  文揚實業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林添松 
代  理  人  吳太良 
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查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14號公示催告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9年11月9日屆滿(因末日109年11月7日為假日順延),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六庭  法  官  石珉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4  日
        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徐嘉霙
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109年度除字第1481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編號
1
華南商業銀行營運總部分行 鄧慶風
華南商業銀行營運總部分行
109年3月9日
10,374元
QD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