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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5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9年度除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順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誌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5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9年1月15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9年度除字第155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順竑企業股│凱基商業│108年2月│85,500元 │AB0000000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忠孝│10日 │ │ │ │ │ 李誌湳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順竑企業股│凱基商業│108年3月│4,275元 │AB0000000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忠孝│15日 │ │ │ │ │ 李誌湳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