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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56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09年度除字第1566號
聲  請  人  金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吳孟育 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289號公示催告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
 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3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一庭    法 官 姜悌文
         
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109年度司催字第1289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(民國)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編號
1
APL LOGISTICS TAIWAN LTD 
文顯偉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營業部
109年7月29日
193,400元
MA0000000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3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書記官 陳弘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