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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57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09年度除字第1572號
聲  請  人  蔡慧玉(即張堯典之繼承人)

            張昭星(即張堯典之繼承人)

            張李月桃(即張堯典之繼承人)
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  葉榮美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1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五庭    法 官 何佳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書記官 陳立俐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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