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1號
聲 請 人 鄒慧琪
代 理 人 朱立婷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71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9年1月15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立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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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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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行公司 │股票號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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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逸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│97NX0000000-0 │1 │3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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