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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6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9年度除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宏濟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菊珍 代 理 人 鍾承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47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9年度除字第162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 發票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宏濟電業│玉山商業銀行│108年9月│398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有限公司│南京東路分行│30日 │ │ │ │ │ 徐菊珍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