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2號
聲 請 人 宏濟電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菊珍
代 理 人 鍾承育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470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
書記官 林立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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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9年度除字第16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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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票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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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宏濟電業│玉山商業銀行│108年9月│398,000元 │0000000 │
│ │有限公司│南京東路分行│30日 │ │ │
│ │ 徐菊珍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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