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55號
聲 請 人 安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瑋鋼
代 理 人 王新喬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597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9 年2 月7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鞠云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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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9年度除字第25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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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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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欣聯建設│華南商業│108年4月│67,259元 │ND0000000 │
│ │開發股份│銀行和平│16日 │ │ │
│ │有限公司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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