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90號
聲 請 人 勝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如雪
訴訟代理人 黃富正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528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9年2月6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
書記官 王怡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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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9年度除字第290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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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 (新臺幣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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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勝方實業股│國泰世華│ │ │ │
│001 │份有限公司│商業銀行│108年9月30日│ 1,480,588元│ HN0000000│
│ │ 黃如雪 │復興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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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勝方實業股│國泰世華│ │ │ │
│002 │份有限公司│商業銀行│108年9月30日│ 1,603,387元│ HN0000000│
│ │ 黃如雪 │復興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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