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92號
聲 請 人 芳迅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進福
代 理 人 王鈺漩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葉旭明所簽發,
發票日為民國一0八年七月二十三日,付款人為
瑞興商業銀行城內分行,面額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玖拾元,票據
號碼TF0000000號之支票壹紙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葉旭明所簽發、發票日為民國一
0八年七月二十三日、付款人為瑞興商業銀行城內分行、面額新
臺幣八萬六千一百九十元、票據號碼TF0000000號之支
票一紙,因被竊,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八年度司催字第九二五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
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
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一0八年度司催字第九二五號公示催
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一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屆滿,
迄
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顏子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