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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29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9年度除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芳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福 代 理 人 王鈺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葉旭明所簽發,發票日為民國一0八年七月二十三日,付款人為 瑞興商業銀行城內分行,面額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玖拾元,票據 號碼TF0000000號之支票壹紙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葉旭明所簽發、發票日為民國一 0八年七月二十三日、付款人為瑞興商業銀行城內分行、面額新 臺幣八萬六千一百九十元、票據號碼TF0000000號之支 票一紙,因被竊,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八年度司催字第九二五號 公示催告,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一0八年度司催字第九二五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一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屆滿,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子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