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16號
聲 請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威爾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
分
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炳華
代 理 人 王麗婷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附表所示證券,前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619號
公示催告
在案,其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業於民國109年2月19日屆滿,
尚無人申報權利各情,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
上開公示催告卷宗
核閱屬實。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,
惟依民事訴訟
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,其聲請亦有效力,故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呂耘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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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9年度除第31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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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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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英屬維京群島商│兆豐國際│108年10月5日│34,000元 │AA0000000 │
│ │威爾生醫科技股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台灣│安和分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分公司 劉炳華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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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英屬維京群島商│兆豐國際│108年10月5日│104,500元 │AA0000000 │
│ │威爾生醫科技股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台灣│安和分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分公司 劉炳華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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