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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31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9年度除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威爾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      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華 代 理 人 王麗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附表所示證券,前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619號公示催告 在案,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業於民國109年2月19日屆滿, 尚無人申報權利各情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核閱屬實。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,惟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,其聲請亦有效力,故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耘萱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9年度除第316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英屬維京群島商│兆豐國際│108年10月5日│34,000元 │AA0000000 │ │ │威爾生醫科技股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台灣│安和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公司 劉炳華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英屬維京群島商│兆豐國際│108年10月5日│104,500元 │AA0000000 │ │ │威爾生醫科技股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台灣│安和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公司 劉炳華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