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30號
聲 請 人 台灣穗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朱哲彥
代 理 人 莊靜如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720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9 年2 月19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
書記官 沈世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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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9年度除字第330 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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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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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肯友股份│華南商業│108年10月3日│2,308,719元 │JE0000000 │
│ │有限公司│銀行城東│ │ │ │
│ │ 陳貴寶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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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肯友股份│華南商業│108年10月2日│293,664元 │JE0000000 │
│ │有限公司│銀行城東│ │ │ │
│ │ 陳貴寶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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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肯友股份│華南商業│108年10月2日│14,683元 │JE0000000 │
│ │有限公司│銀行城東│ │ │ │
│ │ 陳貴寶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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