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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36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9年度除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樂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蓮塘 代 理 人 陳冠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47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9 年2 月13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9 年度除字第366 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吸引力生活│第一商業│108年6月│17,245元 │AF0000000 │ │ │事業股份有│銀行延吉│28日 │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