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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43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9年度除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中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代 理 人 廖信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本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817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9年3月12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發票日 │到期日 │金額(新臺幣)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中盈環保工程股份│81年11月│82年6月 │12,400,000元 │ │ │有限公司、傅阿亮│18日 │19日 │ │ │ │、朱張通英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