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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43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9年度除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黃聿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86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9 年3 月5 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9年度除字第437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 發票日 │ 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崇暉營造有限公司│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新│108 年10月24日│220,000 元│CQ0000000 │ │ │ │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