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50號
聲 請 人 桃宜交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文靜
代 理 人 吳思穎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552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
按期間不以星期、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,以最後之星期、月
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,為期間之末日。但以月或年
定期間,於最後之月,無相當日者,以其月之末日,為期間
之末日。又於一定
期日或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
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
,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。
民法第121條第2項、第122條分
別定有明文。上開公示催告
裁定經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公
告,因於期間最後之2月,無相當日,以2月28日為最末日,
又最末日為假日順延,於民國109年3月2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嬿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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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9年度除字第450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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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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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陽興造機股│第一商業│108年10月 │237,589元 │HC0000000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松山│31日 │ │ │
│ │ 王興旺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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