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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45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9年度除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彭忠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81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9年3月13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怡君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(109年度除字第456號)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 發票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西達旅運股份有限公司│華南商業銀行│108年5月31日│7萬1,152元│PD0000000 │ │駱淑枝 │龍江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