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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46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9年度除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笙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699號公 示催告在案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12日屆 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,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 ,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9年度除字第461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謝文苑│合作金庫│108年11月 │10,400元 │KT0000000 │ │ │ │商業銀行│30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永吉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