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64號
聲 請 人 菖曜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賀凱
代 理 人(兼
送達代收人)
徐美霞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支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57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9年2月27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立俐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億欣營造股│元大商業│107年12月 │12,369元 │ABD0000000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敦化│31日 │ │ │
│ │ 徐柏輝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