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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48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 
109年度除字第485號

聲  請  人  駙錴化成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張造倫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  文
駙錴化成有限公司張造倫所簽發,發票日為民國一0八年十一月五日,付款人為玉山商業銀行民權分行,面額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玖仟捌佰元,票據號碼DA6280525號之支票壹紙無效。
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事    實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駙錴化成有限公司張造倫所簽發、發票日為民國一0八年十一月五日、付款人為玉山商業銀行民權分行、面額新臺幣一百三十三萬九千八百元、票據號碼DA6280525號之支票一紙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八年度司催字第一九0一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
    理    由
一、查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一0八年度司催字第一九0一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一0九年三月二十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1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四庭  法 官  洪文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1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顏子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