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88號
聲 請 人 僑頂電器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美權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866號
公示
催告在案。
二、
本件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9 年3 月19日屆滿,
迄
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施盈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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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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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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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勁捷工程│兆豐國際│108年10月 │114,411元 │AD0000000 │
│ │有限公司│商業銀行│30日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城中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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