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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58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09年度除字第586號
聲  請  人  劉濟民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780號公示催告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9 年3 月3 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3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七庭    法 官  黃愛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3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王曉雁   
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109年度除字第586號 

編號
發票人 
付款人 
發票日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001
馬克吐溫國際影像有限公司
第一商業銀行雙園分行
108年8月15日
60,000元
LA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