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09年度除字第676號
聲 請 人 鈞焜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志達 送達地址: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 00樓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
年度司催字第1566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9 年2 月7 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